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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教育学部博士毕业要求(北师大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做好与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的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有权授予与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博士学位:(一)本专业已有两个博士学位毕业;(二)受理博士学位申请时,拟定本专业的考试科目;(三)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第三条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在、专业技术和、管理教学科研方面取得成绩并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暂行办法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第四条对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授予博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控制人数,保证质量。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具有硕士学位六年以上。(2)申请者应在本专业(哲学)范围内的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或专著1篇以上。(三)申请人应在所报专业范围内(哲学)取得、科研成果奖等省级或国家级奖项。注意: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4)申请人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硕士最终学位证书、硕士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证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博士学位申请的论文和摘要;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科研成果奖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介绍申请人简历。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商业理论基础推荐信(已盖章)、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两名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授或专家的推荐信(盖章),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博士生导师。推荐人应充分了解申请人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学校学位办公室将初审后的材料及时报送相关院、系、研究所,请其会同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教授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博士生导师,不含推荐人)。)认真评估申请人的科研水平和提交的学位论文,写出是否建议受理的书面意见。如果建议被接受,应任命一名本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作为申请人的导师。经研究生院理事会审查批准,确定申请人为具有申请博士学位资格的申请人。然后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确定同等学力。第六条。同等学力认定学校研究生院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1)完成工作后在、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教学方面的成果。(2)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的知识结构和水平研究生院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组织考试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补考,此申请无效。(3)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水平。博士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后一年内完成。指定的博士生导师会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科学或专项技术方面的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科研水平。()论文用中文写,有中外文摘要。()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时,可附上该学位论文在、的学术评价材料复印件或成果申请部门的意见,以供学位论文评价时参考。()为了考察自己的科研能力,申请人必须来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参加三个月以上与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并在相应的学位授权点上报自己的论文工作被质疑。论文审稿人()论文审稿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五至七名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授或专家担任论文审稿人,其中至少包括三名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审稿人应是责任心强、学术风格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有深厚学术造诣、近年科研成果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顾问、不能被聘为论文评审员。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三个月由、学院提交给论文评审员。不得将审查人姓名告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密封送达。()论文评审:论文评审人员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认真审查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对论文的评审、不足和修改提出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论文答辩。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名为博士生导师、2名为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顾问、不能被任命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委员会的组成应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大学学位办公室的批准。有关研究所、部必须在论文发表前一个月将论文送交论文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后,将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要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答辩会须作详细纪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接受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研究生院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申请人应照章交纳。申请学位所需的食宿费和旅差费由申请人自理。  第十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表,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及答辩材料等都要存档。  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历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评估。坚决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对于培养质量问题较多的院、系、所,将责令限期改进甚至暂停接受。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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