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
《意见》强调,进一步破除“四唯”倾向,淡化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学历要求,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更加强调技能贡献,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对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用人单位积极性,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